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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股权质押给境内企业 股权质押规定

11-18     浏览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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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资公司股权质押境外金融公司
  • 境内机构股权出质给境外机构,如何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担保登记
  • 内资公司可以把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吗
  • 急!!!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的母公司或相联企业提供担保
  •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 1、内资公司股权质押境外金融公司

    中国《公司法》 [2]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 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3]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股权出质给境外机构,如何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担保登记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金融机构
    办理条件: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2、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3、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按权限逐级批准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对外担保登记业务:
    (一)对外担保逐笔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电脑打印,加盖公章)。
    2、《对外担保登记表》(向外汇局领取)。
    3、为需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外债出具的担保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正本(外文合同应提交主要条款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及复印件。
    5、如须经外汇局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对外担保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外文合同还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担保人上年度外汇收入证明(集团性公司须提供合并报表和本部报表)。
    8、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9、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文、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
    1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验资报告。
    1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外汇登记证。
    14、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抵押物现值评估书或质押财产的价值材料。
    15、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及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16、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7、股权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董事会授权证明,其中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供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18、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对外担保定期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
    2、《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
    3、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4、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行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5、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内资公司可以把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吗

    只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内资公司可以把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
    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急!!!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的母公司或相联企业提供担保

    可以的。须经外管局批准、登记。
    法律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以下为外管局的操作规程,不同地方的外管局具体要求可能稍有差异,但不会有大的变化。
    对外保证的审批
    审核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需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对外抵押的审批
    审核材料
    1.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对外抵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6.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对外质押的审批
    审核材料
    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4.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7.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6、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7、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应答时间:2020-07-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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